LFD滚动轴承根据歐盟法REACH法案1907/2006第3条第3點所規範內容來生产。因為產品特殊的結構及相應的設計對產品的性能影響比化学成分來的重要。利用現有的润滑油或物质來提高产品的使用寿命被认为是产品最重要的部分。
实际产品本身不需要以此法註冊。
此外,將使用於產品中一些被特別关注的物质告知消費者是我们的责任,例如: 产品中是否應該含有浓度超过0.1%的这些物质,或是該产品每年是否應該生产或进口1吨或1吨以上到欧盟国(第7条第2款)。物质如符合第57条(如CMR材料)的标准則被視為需特别关注物质,按照第59条,该材料将被列在REACH法规里的附录XIV(要求注册的物质清单)。初始名单最早在2008年10月1日供使用,並被公佈在ECHA网页上。
任何LFD使用且需被告示的物质均列在下面:
需要注册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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